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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财政部:建筑业增值税项目预征率为2%或3%

      发布日期  :2017-07-13 点击: 【字体  :
      《通知》规定,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 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。

      建筑业营改增再迎利好 。7月11日   ,财政部  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%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%  ,该项政策于7月1日开始执行 。

      《通知》规定    ,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。

      一位注册税务师告诉记者 ,预交部分税款对于企业来说,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  ,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。

      《通知》明确,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    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 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   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。

      据了解  ,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: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%      ;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%。目前除了上述说明的项目 ,以及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老项目  ,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。

      记者注意到  ,《通知》还规定   ,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。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。

     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记者     ,这主要是为了平衡机构所在地和劳务所在地的利益关系  。营改增以前 ,营业税在劳务所在地缴纳   ,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  。随着营业税的取消,原本缴纳给劳务所在地的税收现在不缴了 。

      不过    ,有建筑行业人员告诉记者 ,他们希望能够在同一地点缴纳增值税  ,这样更为简洁    ,减少纳税成本 。

      王冬生指出,上述规定较为合理。建筑公司应当在劳务所在地交税 ,因为建筑企业享受了劳务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。该项政策将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 ,打破地方分割 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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